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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异男拒付成年孩子百万留学费被诉

    热点 PRO 稿源:钱江晚报 2025-10-28 08:29

    离婚协议中约定

    一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

    子女大专毕业后想出国留学

    父母是否仍需负担高额留学支出?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女)与李某(男)曾是夫妻,两人于2003年6月生育一女名叫小李。

    2019年9月,刘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登记离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两人约定小李随妈妈刘某共同生活,爸爸李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截止时间为“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双方还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小李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

    2024年7月

    已成年的小李决定前往国外留学

    并收到了新加坡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但对于出国留学将产生的

    大额教育支出如何负担

    刘某和李某产生了争议

    原告刘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前夫李某应当承担女儿小李未来三年可能产生的留学及生活费用的一半,共计54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小李目前21周岁,已经大专毕业,其已经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抚养费,以及小李读书期间教育费、医疗费等的一半,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刘某执意让小李出国留学,其并不赞同,在经济条件上也已无力再承担小李的留学费用,因此不同意刘某的主张。

    人民法院裁判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需要依《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承担小李54万元的出国留学教育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双方婚生女小李现已年满21周岁且大专毕业,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生活条件,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定抚养义务的范围。

    尽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

    约定了“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

    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

    但该条款的适用应以费用的必要性

    合理性和协商一致为前提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留学费用属于非强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经济负担,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考虑到被告已明确反对小李出国留学,因此小李的留学费用不应由被告负担。

    另外,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但是,“是否参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观意愿决定,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故对该条约定应理解为“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本案中,双方婚生女小李已年满21周岁且已大专毕业,应当认为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

    由此,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

    承担小李54万留学费用的依据不足

    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法官李越峰认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低标准,而亲情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处理此类离婚纠纷案件时,既要尊重法律规定,也要兼顾家庭温情,共同为子女成长创造健康和谐的环境。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父母抚养义务边界中:对于已经完成高中学业且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其次,离婚协议约定也有其效力与限制:对于超出基本教育范围的额外教育项目费用(如出国留学、高价兴趣班、私立学校等),人民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父母的事先协商情况。

    签订离婚协议也要注意:为减少日后纠纷,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建议对子女教育费用的范围、承担比例、支付方式以及额外教育项目费用的负担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对于可能产生的高额教育支出,最好事先协商并明确写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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