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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学生溺亡事件主要责任人判几年
7月23日10时20分许,东北大学6名学生在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浮选工艺过程中,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造成6人溺亡,1名老师受伤。
7月24日,该校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一名学生告诉记者,发生意外的是其同院的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同学。该学生还表示,事发当天下午自己就知道了此事。“我们老师告诉我学校有其他专业实习的时候出了安全事故,我们当时还在猜测,之后就看到新闻报道了,我去问了同级的矿物加工工程专业学生,发现是真的。”
24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纪委,对方表示已就此次事故介入调查。“现在国家层面都有人在这,我们肯定都参与(调查)这事。”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发布的选矿部照片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层面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涉事公司作为选矿厂的管理人,格栅板脱落造成他人损害,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涉事公司应向受害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费用。
在行政责任层面上,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此次事故造成6人死亡,属于较大事故,涉事公司可能面临100万至50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会被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在刑事责任层面上,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此次事故中,浮选槽区域格栅板脱落,可能是涉事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有效维护检测所致,造成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涉事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良善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学习,应保证学生安全。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据《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此次事故中,浮选槽区域格栅板脱落,涉事企业可能未对安全设备进行有效维护检测,且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可能涉嫌《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可能面临相应刑罚。格栅板脱落系企业维护不当、设施老化或未设置必要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且该行为与重大伤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企业相关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付建表示,学校在组织学生参观企业生产场地时,应当安排相关的安全培训与紧急情况的应急演练。
此前报道:中金黄金股价大跌,最新回应:涉事工厂已经停产,正处理善后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编辑 郭宇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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