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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高速上撞到石头维修花10多万 车主起诉公路管理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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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车压上了高速公路上的石头,产生10多万的修车费,车主可以向公路管理方索赔吗,上海一法院对此做出了判决。
据报道,2024年11月29日,秦先生驾驶保时捷行驶至沪奉高速一匝道时,由于天黑且没有路灯,撞上了路面一块大石头,导致车辆失控撞上护栏。

事后,秦先生将车辆送修,修理费169905元,并支付1000元施救费。
秦先生认为,他支付了高速通行费,就与该高速公路管理方上海城投高速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对方理应确保责任内道路安全通畅,其未能及时清理道路障碍物,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等,造成自己车辆损坏和贬值,理应赔偿。因此,秦先生将上海城投高速公司诉至法庭。
但被告方辩称,其公司作为公路的管理方,是根据国家标准履行管理义务,包括巡查和清扫。当日已履行了该义务,并开展了两次机械清扫及一次人工保洁,被告也履行了清扫义务。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被告义务是及时清扫而非实时清扫,被告已履行了法定的维护管理义务,不能苛求养护管理部门24小时无间断地对公路随时进行清理。
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原告所撞击的石块较大,事发地点为匝道,如原告严格按照匝道限速40公里每小时驾驶并注意观察可能不会发生本次事故,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人,涉案石块应系前车掉落的建筑垃圾,实际侵权人应为前车驾驶人,不能因为本案无法寻找到实际侵权人而将赔偿责任转嫁给被告。
根据判决书,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事发当日的养护工作记录及清扫记录,可以认定被告事发当日已经完成符合国家公路养护标准的巡查和清扫。
结合生活常理,不能苛求养护管理部门24小时无间断对该路段巡查并随时随地清理,过高要求被告的管理义务。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车辆折损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秦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秦先生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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