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车主两辆车相撞 保险到底赔不赔 法院判了
声明:该文章来自(快科技)版权由原作者所有,K2OS渲染引擎提供网页加速服务。
有网友调侃道,保险公司只有两种情况不赔,分别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虽然是玩笑话,但折射出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理赔时的不信任。
据一保险博主透露,北京西城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颇具争议的保险纠纷:车主赵某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以 “被保险人相同” 为由拒绝。
据介绍,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属于险企的免责范围。
保险公司主张,同一车主相撞,不存在 “侵权人” 与 “被侵权人” 的法律关系,无法构成责任保险的赔付基础。并且,同一车主可能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
对此,法院反驳道,保险条款中的 “被保险人” 不一定特指保单上的名字;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需结合事故实际驾驶人判断责任主体,不能简单以车主身份一刀切。
而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故意骗保的情况下,不能一概拒赔,否则违背保险 “分担风险” 的本质。
此外,保险公司主张,同一车主的财产损失属于 “左口袋进右口袋”,未产生实际损失。
法院反驳称,两辆车分属不同行驶证,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是真实支出,应认定为实际损失。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包括 “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1号车驾驶人是袁某,而非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赵某。因此,赵某作为2号车车主,属于 “第三者”,交强险应赔付。
商业险条款对 “被保险人” 的定义模糊,存在两种解释:
解释1:被保险人指 “事故中的驾驶人”;
解释2:被保险人指 “保单上的名字”。
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解释1)。因此,赵某不属于“被保险人”,商业险也应赔付。
[超站]友情链接:
四季很好,只要有你,文娱排行榜:https://www.yaopaiming.com/
关注数据与安全,洞悉企业级服务市场:https://www.ijiandao.com/
- 1 习近平接见新疆各族各界代表 7904126
- 2 桦加沙风眼内部曝光 拍摄部门:震撼 7808028
- 3 广东省委书记:决战就在眼前 7712257
- 4 援疆的山海深情 跨越千里万里 7618862
- 5 台风预计今天登陆广东 阵风可达17级 7522708
- 6 网红罗几车祸遇难 肇事者自首 7427660
- 7 广东多家餐厅租重卡停店门前 7330034
- 8 最高级别警告 香港澳门挂十号风球 7236506
- 9 台风致台湾发生洪灾 民众爬墙求救 7135557
- 10 深圳机场飞机被“五花大绑”防台风 7045500